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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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