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WOO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WP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木材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行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良好信誉,增强行业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调查木材保护行业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研究探讨木材保护企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木材保护行业改进和发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统计,编印行业发展规划、报告。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和贯彻木材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协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为企业和政府作好双向服务。
(三)组织企业制订、修订、实施本行业各类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行业准入和企业资质等级评价和认定,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与木材保护行业的规范工作。
(五)推动相关企业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木材保护产品市场的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
(六)开展木材保护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木材保护行业信息、技术交流,编印内部技术信息刊物及业务资料。
(七)组织会员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组织开展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举办相关的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人才流动。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者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木材保护产品交易展览会,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九)发展与国外木材保护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和联系,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购买服务及相关团体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依法从事木材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热衷于发展我国木材保护事业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且采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本团体工作,并提出工作安排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准,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